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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140328784 號函規定,將教育部研編之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」納入各級學校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。
二.請同仁簽訂聘約(契約)後,自行下載運用。

